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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节约用水办法》将于1月20日起正式施行

《韶关市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19年12月18日印发,将于2020年1月20起正式施行。《办法》是我市贯彻落实新时期中央水利工作方针的重要抓手,为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建成节水型城市提供制度保障,有助于我市进一步挖掘节水潜力,落实国家、省节水行动方案,为促进节水减排、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将节约用水工作摆在水资源管理重要位置。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近年来,通过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我市用水效率有了显著提升。2015年以来,在我市GDP保持增长的同时全市用水总量保持稳定和略有下降的趋势,用水总量从2015年的22.09亿下降到2018年的19.75亿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2015年的192立方米从2015年的192立方米下降到2018年147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从2015年的117立方米下降到2018年84立方米,均下降明显。但相对全省,我市仍属于用水效率较低地区。2018年我省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为43立方米和26立方米,我市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是省平均的3.4倍和3.2倍,距离省平均水平都有较大差距。根据《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我市2020年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对比2015年要下降45%和35%,任务非常艰巨,因此《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市完善市级节水法律法规,推进我市节水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办法》包括6章44条,主要包括总则、节约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管理、保障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在本市节约用水工作中的具体分工,规定了公众义务,并对节约用水项目和节约用水行为制定了鼓励政策。

《办法》确定了重点用水单位的范围,即年均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河道外取水户或者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水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办法》明确了节水“三同时”制度、水平衡测试、常规工业、生活、服务业和特殊行业、高耗水行业以及农业节水管理、景观和建筑节水、消防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城市节水与节水评价、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和阶梯水价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本市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制度

《办法》对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做了具体规定,以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促进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办法》规定了对不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用水计划未经核定而擅自用水且超定额用水、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不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擅自开采地下水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

《韶关市节约用水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我市节约用水行为,大力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领域节约用水,提升用水效率,把节约用水贯穿生活、生产和消费全过程,使节约用水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真正把重视水、节约水、治理水、管好水落到实处,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