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明确我市市民及主管部门各项权利义务,进一步深化和推广我市节约用水工作,推进我市用水方式的转变,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布《韶关市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计划,完成“Ⅱ级节水型城市”验收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3〕389号)、《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水资源〔2018〕1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粤建城函〔2018〕269号)等系列重要政策文件,对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需要制定《办法》,严格用水全过程管理、落实节水设施建设“三同时”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二是分类指导和推进区域、行业、用水单位、居民生活等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机制的需要。我市2017年用水总量21.54亿m3,接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89号)对我市2016-2030年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23.20亿m3。其中,我市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为0.51,远低于0.7-0.8的世界先进水平;我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含火电)为92 m3,高于2017年广东省平均值30 m3。为进一步深化和推广节约用水工作,需要规范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等三个方面,推进我市用水方式的转变。因此,要制定《办法》。
二、主要依据
《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二)《办法》参照的国家、省政策文件:
1.《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 51083-2015);
2.《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4.《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5.《国家节水行动方案》;
6.《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办节约〔2019〕151号);
8.《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
9.《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粤府办〔2011〕89号);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
11.《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2016〕10号);
12.《关于印发<韶关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发改联〔2019〕34号);
13.《韶关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等。
(三)《办法》借鉴外地的地方管理规定:
1.《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2.《东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3.《佛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4.《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5.《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6.《珠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7.《云浮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8.《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9.《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10.《广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1.《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44条。
(一)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政府职责、部门分工、公众义务和宣传教育。第一章第一至第七条。一是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高效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二是说明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最重要的是,《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在本市节约用水工作中的具体分工,规定了公众义务。
(二)规定节约用水规划编制、用水计划申请、重点用水单位的确定、用水计量和节水统计。第二章第八至第十四条。一是规定节约用水规划由市、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设定了用水计划申请的时间条件,即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三是确定了重点用水单位的范围,即年均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河道外取水户或者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水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三)明确了节水“三同时”制度、水平衡测试、常规工业、生活、服务业和特殊行业、高耗水行业以及农业节水管理、景观和建筑节水、消防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城市节水与节水评价、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和阶梯水价的相关要求。第三章第十五至第三十三条。一是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是规定了水平衡测试的开展频率,即月均取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农业河道外取水户或者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水且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取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非农业河道外取水户或者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水且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三是规定常规工业、生活、服务业和特殊行业、高耗水行业以及农业等产业均需要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四是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道路清扫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达到标准的再生水或中水,并采用喷灌、滴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五是要加强对消防用水的管理。六是要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防止地下水超采,合理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七是要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促进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八是实施城市节水和加强节水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九是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和阶梯水价制度。
(四)规定了节水责任、节水投入机制、合同节水管理、对节水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对节约用水项目以及节约用水行为的鼓励政策。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本章对节约用水工作制定了保障与激励措施,一是明确了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水资源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规定了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完善节水投入机制。三是鼓励推行合同节约用水管理模式。四是规定了对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是对节约用水项目和节约用水行为制定了鼓励政策。
(五)规定了政府部门职责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本章对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一是规定了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对不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用水计划未经核定而擅自用水且超定额用水、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不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擅自开采地下水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
(六)对本《办法》的部分专有名词进行了解释以及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与第四十四条。第六章主要是对“节约用水、水平衡测试、取水户、用水户、再生水、中水”等专有名词进行了解释。
四、《办法》的主要创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对节约用水工作作出了原则规定,但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更具可操作性、实施性的规定。为此,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市节约用水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各地的成功经验,《办法》有以下几点创新之处:
(一)《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依据韶关市实际,明确了我市重点用水单位的确定范围和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频率,在《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的基础上拓展为“非农业河道外取水户或者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使其更加适应于我市实际。
(二)《办法》第十八条对水平衡测试结果的报送和验收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促进我市节水型单位的创建和节水改造工作的开展。
(三)《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消防用水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用水单位配合做好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防止自来水泄漏、流失或者挪用。
(四)《办法》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务院、省和市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具体规定了严格控制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规范机井建设管理,限期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五)《办法》第二十七条对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做了具体规定,以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促进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六)《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本市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制度。
(七)《办法》第三十八条对节水用水项目和对节约用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的鼓励政策上更为具体,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五、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办法》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相关政策法规:韶关市节约用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