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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韶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就《韶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的大背景要求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粤司函〔2021〕198 号)要求,市直部门发现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或者发现本单位组织实施的规章和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新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应当废止或者修改的,应及时进行清理。我局组织开展了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经过清理,拟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2件,即《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韶市水〔2018〕83号)、《韶关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韶市水〔2018〕81号),特编制《韶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二)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

为落实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于2018年9月19日印发了《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韶市水〔2018〕83号)。该文件对我市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设计变更等事项明确了要求。2019年,水利部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进行修正,其内容涵盖了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内容,已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作出全面要求,我局认为可直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即可。

(三)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和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于2018年9月18日印发了《韶关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韶市水〔2018〕81号)。对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在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评价,并将动态评价结果应用于水利工程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及日常监督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水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为。2019年,广东省水利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1号),已对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管理工作作出要求,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登录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要求,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开。我局认为可直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政策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修正)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1号)

《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省府令第138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废止规范性文件2件,具体如下:

(一)《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韶市水〔2018〕83号)

(二)《韶关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韶市水〔2018〕81号)

四、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韶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同时公布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


相关政策文件:韶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韶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告